三中全會《決定》關于數字金融和金融風險的十個決定



決定一
【(8)健全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體制機制】中提到:
健全相關規則和政策,加快形成同新質生產力更相適應的生產關系,促進各類先進生產要素向發展新質生產力集聚,大幅提升全要素生產率。鼓勵和規范發展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私募股權投資,更好發揮政府投資基金作用,發展耐心資本。
決定二
【(9)健全促進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制度】中提到:
加快構建促進數字經濟發展體制機制,完善促進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政策體系。加快新一代信息技術全方位全鏈條普及應用,發展工業互聯網,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數字產業集群。促進平臺經濟創新發展,健全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制度。建設和運營國家數據基礎設施,促進數據共享。加快建立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監管能力,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
決定三
【(12)健全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中提到:
抓緊打造自主可控的產業鏈供應鏈,健全強化集成電路、工業母機、醫療裝備、儀器儀表、基礎軟件、工業軟件、先進材料等重點產業鏈發展體制機制,全鏈條推進技術攻關、成果應用。建立產業鏈供應鏈安全風險評估和應對機制。完善產業在國內梯度有序轉移的協作機制,推動轉出地和承接地利益共享。建設國家戰略腹地和關鍵產業備份。加快完善國家儲備體系。完善戰略性礦產資源探產供儲銷統籌和銜接體系。
決定四
【(14)深化科技體制改革】中提到:
構建同科技創新相適應的科技金融體制,加強對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的金融支持,完善長期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健全重大技術攻關風險分散機制,建立科技保險政策體系。提高外資在華開展股權投資、風險投資便利性。
決定五
【(17)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中提到:
完善政府債務管理制度,建立全口徑地方債務監測監管體系和防范化解隱性債務風險長效機制,加快地方融資平臺改革轉型。規范非稅收入管理,適當下沉部分非稅收入管理權限,由地方結合實際差別化管理。
決定六
【(18)深化金融體制改革】中提到:
加快完善中央銀行制度,暢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積極發展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數字金融,加強對重大戰略、重點領域、薄弱環節的優質金融服務。完善金融機構定位和治理,健全服務實體經濟的激勵約束機制。發展多元股權融資,加快多層次債券市場發展,提高直接融資比重。優化國有金融資本管理體制。
健全投資和融資相協調的資本市場功能,防風險、強監管,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支持長期資金入市。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強化上市公司監管和退市制度。建立增強資本市場內在穩定性長效機制。完善大股東、實際控制人行為規范約束機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紅激勵約束機制。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推動區域性股權市場規則對接、標準統一。
制定金融法。完善金融監管體系,依法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監管,強化監管責任和問責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監管協同。建設安全高效的金融基礎設施,統一金融市場登記托管、結算清算規則制度,建立風險早期糾正硬約束制度,筑牢有效防控系統性風險的金融穩定保障體系。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和打擊非法金融活動機制,構建產業資本和金融資本“防火墻”。推動金融高水平開放,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發展人民幣離岸市場。穩妥推進數字人民幣研發和應用。加快建設上海國際金融中心。
完善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參與金融業務試點。穩慎拓展金融市場互聯互通,優化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推進自主可控的跨境支付體系建設,強化開放條件下金融安全機制。建立統一的全口徑外債監管體系。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
決定七
【(25)深化外貿體制改革】中提到:
強化貿易政策和財稅、金融、產業政策協同,打造貿易強國制度支撐和政策支持體系,加快內外貿一體化改革,積極應對貿易數字化、綠色化趨勢。推進通關、稅務、外匯等監管創新,營造有利于新業態新模式發展的制度環境。創新發展數字貿易,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建設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建設全球集散分撥中心,支持各類主體有序布局海外流通設施,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國際物流樞紐中心和大宗商品資源配置樞紐。健全貿易風險防控機制,完善出口管制體系和貿易救濟制度。
創新提升服務貿易,全面實施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推進服務業擴大開放綜合試點示范,鼓勵專業服務機構提升國際化服務能力。加快推進離岸貿易發展,發展新型離岸國際貿易業務。建立健全跨境金融服務體系,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供給。
決定八
【(28)完善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機制】中提到:
繼續實施“一帶一路”科技創新行動計劃,加強綠色發展、數字經濟、人工智能、能源、稅收、金融、減災等領域的多邊合作平臺建設。完善陸海天網一體化布局,構建“一帶一路”立體互聯互通網絡。統籌推進重大標志性工程和“小而美”民生項目。
決定九
【(50)健全國家安全體系】中提到:
強化國家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國家安全法治體系、戰略體系、政策體系、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完善重點領域安全保障體系和重要專項協調指揮體系。構建聯動高效的國家安全防護體系,推進國家安全科技賦能。
決定十
【(53)完善涉外國家安全機制】中提到:
建立健全周邊安全工作協調機制。強化海外利益和投資風險預警、防控、保護體制機制,深化安全領域國際執法合作,維護我國公民、法人在海外合法權益。健全反制裁、反干涉、反“長臂管轄”機制。健全維護海洋權益機制。完善參與全球安全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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