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勢下,小額貸款公司如何作為?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中國銀保監會以銀保監辦發(2020)86號文發布《關于加強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進一步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督管理,規范其經營行為,防范與化解風險,促進全行業規范健康發展,提出了二十八條意見和要求。這是繼二〇〇八年中國銀監會、人民銀行以銀監發(2008)23號文發出《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以來,國家金融監管機關對小貸公司經營和監管工作最具體的意見。基于此前小貸公司在全國試點十二年來的各種經驗教訓的積累,又由于時值金融嚴監管的特殊時期,《通知》的出臺,引起了各級監管部門和廣大小貸公司的高度關注。本文擬通過對《通知》的解讀,力求找出新形勢下小貸公司的作為空間。
一、小貸公司要明確新宗旨新使命,在《通知》允許的范圍內,搞活經營,為放貸主業賦能。
1、明確新使命,拓展新空間。
86號《通知》對小貸公司的服務對象、歷史使命和市場定位有了全新的闡述。
2008年的《意見》中,小貸公司的服務對象是“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顯然,小貸選擇服務對象的大前提是堅持為“三農”服務。而本次《通知》要求小貸公司“提高對小微企業、農民、城鎮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服務水平,踐行普惠金融觀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可以看出,監管機構將小貸公司的服務對象由“三農”為主,擴展至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為主。其使命也由“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調整到“踐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層面上來。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經濟發展達到了不同于12年前的新階段,普惠金融對小額貸款的需求已非常突出;另一方面,小貸公司的歷史使命也由立足服務“三農”向支持實體經濟轉變,小貸公司服務的對象更廣,任務更重,在活化普惠金融、支持實體經濟方面的作為空間也更大!
小貸公司可以在服務對象、市場定位、產品設計方面,以新的使命為引導,適應市場經濟的新要求,開拓新的服務空間。由此,地方金融監管機關對小貸公司監管指標的考核,也應從重點考核其支持“三農”的指標,調整為重點考核其支持實體經濟的指標。
2、采取切實措施,為放貸主業賦能。
小貸公司的主業是“經營放貸業務”,這一點,無論如何變革、創新,都動搖不得!過去幾年,小貸公司遭遇了諸多挑戰,少數企業在貸款業務之外,搞起了“多種經營”,甚至副業大于主業,不僅偏離了初心,也放大了風險。86號《通知》強調“堅守放貸主業”,實質上是要求小貸公司回歸初心,回到支持普惠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正軌上來。
強調放貸主業,必須采取具體措施為主業賦能。《通知》允許“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貸公司,經地方監管部門批準可以依法開展發行債券、以本公司發放的貸款為基礎資產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ABS),股東借款等業務。”改善小貸公司經營困境,提高其內生動力和自主增殖空間,提高小貸公司經營杠桿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對于全國大多數小貸公司而言,上述發行債券、ABS、股東借款措施是顯著利好。
其實,在某些監管基礎較好的發達地區,這些措施并非新生事物,早已有實踐的堅實支撐。如江蘇省金融辦(現地方金監局)在蘇金融辦發[2013]103號《關于印發江蘇省農村小額貸款公司扶優限劣工作意見(暫行)的通知》中規定,對監管評級BB至AAA級公司,分別給以相當于資本金50%-100%的股東借款上限。關于資產證券化業務,江蘇省也于2014年起在A級以上的小貸公司中選擇合適企業,通過江蘇金創再擔保公司增信后發行ABS。至于小貸公司發行債券,則是更為普遍的現象,山西省、江蘇省的小貸公司都有在天津股權交易所、上海證交所通過私募和公開市場方式,發行企業債的成功案例。可見,小貸公司經批準開展發行債券、ABS、股東借款業務有相當的社會共識和成功實踐。
目前的關鍵是:如何發放債券和ABS?
一些業內人士對小貸公司發放ABS的方式比較擔心,認為資產證券化產品是標準化債券類資產,只能在國家級交易市場掛牌并公開交易。那么,以前在地方交易市場掛牌或通過私募方式開展的ABS是否就不能開展?筆者認為,按現行規定,在全國性交易市場公開掛牌交易金融產品,必須是標準化產品。但其逆命題并無清晰的法律依據,即:標準化產品是否必須且只能在全國性交易市場公開發行并無明確規定,尚有探索空間。小貸公司的信貸規模普遍較小,其以發放貸款為基礎資產所形成的資產證券化產品(ABS)盤子的規模不大,無需通過全國性交易市場,也不一定要通過公募的方式,可以通過地方(省級)金融資產交易中心(市場)交易,也可以通過私募方式,其好處是節省發行費用,靈活高效,活化的出來的資金成本更低,從而更有利于服務主業。
堅守并壯大業主,需要足夠的經營杠桿。《通知》對小貸公司的對外融資框定了適當的規模。規定“小貸公司通過銀行借款、股東借款等非標準化融資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1倍;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與2008年的《意見》相比,小貸公司的融資渠道顯然放得更寬。《通知》出臺前,一些省份對小貸公司的杠桿陸續作出過規定,有的允許符合條件的小貸公司最高直接融資上限為資本凈額的100%、或有負債的上限為資本凈額的300%。
部分小貸從業人員認為,《通知》規定的非標和標準化融資工具,允許小貸公司的杠桿達到凈資產的5倍,比一些省份的原標準更高。然而,理想很豐滿,現實卻很骨感。因為某些省份規定的杠桿措施中,最多包括了相當于資本凈額300%的或有負債,先后涵蓋了融資性擔保、租賃擔保、應付款保函、統貸、小微債和ABS等業務品種,比較容易實現。而《通知》中“通過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等標準化債權類資產形式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4倍”,雖然杠桿較高,卻不容易實現。設想一下,除了規模較大的國有資本控股的小貸公司及個別上市的小貸公司,有幾家能夠發行小貸債券?而在全國性交易市場公開發行標準化ABS產品也非易事。所以,小貸公司要將融入性資金增至凈資產的5倍,是一件非常“骨感”的事情,如果不在發債和ABS方面有適當靈活的措施,5倍杠桿對大多數小貸公司而言仍將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望”。
鑒于《通知》對小貸公司發債并未限得過死,只是強調須“經地方監管部門批準依法開展”,筆者建議,具備條件的省份,可在地方金融監管局和小貸協會的引導和牽頭下,與地方頭部擔保平臺合作,通過較高資質的擔保公司增信,在全國性的交易所發放小貸公司集合債,或在地方金融資產交易中心發放各自的企業債。前者是在全國交易市場發債標準較高的情況下,通過抱團和增信的辦法,提升自身發債規模和質量,從而能夠在公開市場吸引投資者的親睞;后者則是為小、散、零的小貸公司提供較低門檻的發債路徑和場所。至于公募還是私募,只是方式的不同,并未涉及是與非的根本界限。
3、兼顧草根特色和市場經濟規律,科學界定服務半徑。
“注重服務當地”是小貸公司服務的“草根特色”。但是,由于不同小貸公司在資金實力、風控水平、獲客能力、信息化程度上的差異性,甚至小貸性質(如農貸、科貸、網絡小貸等)的不同,各自的服務半徑和覆蓋能力很不一樣。因此,《通知》在要求小貸公司“原則上應當在住所所屬行政區域內開展業務”的同時,又允許“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貸公司,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的同意,可以放寬經營區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屬省級行政區域”。由此,條件較好的小貸公司在省域內開展經營活動將是一種“新常態”。
從市場經濟的要求看,資本、人員、信息、服務和物權的流動和延伸,本就應該遵從價值規律,不應人為劃定區域。市場的區隔遲早被沖破,這是一種趨勢。希望地方監管部門對小貸公司在省域經營的審批或備案方面,持積極和開放的心態,更不宜為小貸公司省域經營問題在銀監會《通知》精神之外設置附加條件。
4、堅持小額、分散,合理控制貸款集中度。
堅持小額分散原則,是小貸公司不同于大型信貸機構的風控方式之一。小貸公司資金有限,抗風險能力較弱,必須分散風險。同時側重于解決小、少、難、急,不宜進行資本類貸款,更不能壘大戶。在2008年的《意見》中,出于立足為“三農服務”,當時規定小貸公司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貸公司資本凈額的5%。本次《通知》將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上調至不超過小貸公司凈資產的10%,對同一借款人及其關聯方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貸公司凈資產的15%,單戶和關聯貸款占小貸公司凈資產的比例超過了大多數省份的規定,可能是考慮了小貸公司“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必將涉及到對一些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難免出現少數金額較大者。當然,各省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進行調節。
需要指出的是,供應鏈金融中對供應商們的貸款與關聯企業貸款是不同的概念。
最近十多年來,供應鏈金融正成為一種重要的金融服務方式。圍繞核心企業,向供應商提供貸款,由核心企業以多種方式承擔風控措施(諸如:連帶責任保證、商票質押、發貨權控制,等等)。這些供應商都是獨立實體,與核心企業本身不存在資產關聯關系,但又或多或少因為與核心企業之間存在產品或勞務關系,因應收賬款為紐帶而存在一定的商務關系。供應商在承擔借款的還本付息責任外,核心企業的多形式擔保事實上減少了小貸公司的風險,保證了供應鏈金融的穩定。那么,由核心企業擔保的所有獨立供應商的貸款余額之和是否應視同關聯貸款而不應超過小貸凈資產的15%呢?對此,筆者認為,不應視同關聯貸款。理由是,盡管這些供應商都多多少少受到核心企業擔保,但他們都是相互獨立的法人,在經營上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各供應商之間并無關聯,而且他們與核心企業之間只有商務關系,并無資產關系,更無控制關系,不符合關聯企業特征。當然,從分散風險角度考慮,小貸公司仍應避免對涉及同一核心企業的供應商貸款過于集中。
二、小貸公司要改善經營管理,在《通知》規定的領域內,加強規范化建設,實現健康發展。
1、完善經營制度,將軟件做強。小貸公司的背景、實力、產品種類、業務手段千差萬別,都面臨著相似的客戶風險、法律風險、政策風險、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有必要健全各種經營規范和標準,包括貸款“三查”、審貸分離、貸款風險分類等制度,做到流程清晰、指引明確、制衡科學、指標具體、格式標準、操作規范。
2、做好五級分類,為爭取稅收優惠打下伏筆。《通知》要求小貸公司將貸款風險劃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后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這是以中國銀監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54號文)為依據,對小貸公司提出的要求。不僅對小貸公司的貸后管理提出規范的要求,同時也為爭取小貸公司參照商業銀行的做法,按照五級分類的一定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于稅前列支的政策打下伏筆。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也或多或少與五級分類有關。
3、合理確定利率。利率的確定,須遵從市場規律,既要考慮成本,又要考慮風險,還要考慮客戶承受能力。從過往的實踐來看,不同場景、不同產品、不同客戶群,小貸公司的利率主要分布在18%-24%的區間。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新規發布后,民間借貸受保護的最高利率已由24%降為一年期LPR的4倍(目前為年化利率15.4%),無論涉及小貸公司的貸款案件是否作為“民間借貸”案件審理,從遵從“公序良俗”的角度出發,其新放貸款的利率必然受到4倍LPR的影響。小貸公司是否會在息外尋求收益,成為非常值得關注的動向。所以,《通知》規定小貸公司“不得從貸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等”,只能按照實際借款金額還款和計算利率。
小貸公司的貸款利率如何確定?能否計算逾期利息和罰息?如果按照最高院關于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新規的要求,利息、罰息、逾期利息、違約金、追償費用全部計入后的利率不能超過一年期LPR4倍。但是,小貸公司是經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大概率不應受民間借貸新規的規制,而應按照人總行銀發(2003)251號精神,在借貸雙方自愿的情況下,按照市場方式確定。對于逾期利率、違約金、罰息等應當引用規范的“罰息利率”術語,以免引起歧義。(參見拙文《最高院民間借貸案件審理新規對小貸公司的影響及對策》)
4、嚴守行為底線,不越雷池一步。除了不得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這條一以貫之的紅線外,《通知》又新劃了幾條行為底線:通過互聯網平臺或者地方各類交易場所銷售、轉讓本公司除不良信貸資產以外的其他信貸資產;發行或者代理銷售理財、信托計劃等資管產品;法律法規、銀保監會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禁止的其他行為。除上述經營行為外,還要求小貸公司規范債務催收行為,承認可以委托第三方催收機購清收,但必須依法、文明催收,不得出現暴力催收等行為。
5、加強信息管理。一方面履行告知義務,減少因信息告知不明或者告知時間不充分引起的糾紛和風險。小貸公司應當在內部流程和規范中,就客戶的利率、期限、還款方式、還本付息時間規定明確的告知方式和時限。另一方面要保證客戶信息安全,未經授權不得收集、查詢、存儲,使用客戶信息,更不得買賣或者泄露客戶信息。
運用信息技術進行獲客、風控、服務方式創新,也屬于信息管理的范疇,涉及信息的獲取、利用、產出和保護問題。
6、監控資金用途,保證資金投向實體經濟。從新的定位出發,《通知》不僅要求小貸公司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而且按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資金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產品等投資、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及其他禁止性用途”。
目前比較難以界別的是“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違規融資”當然是指不合法、不合規的融資,可能包括:無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為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而融資、企業以其他名義貸款而用于房地產開發、沒有放貸資質的機構對房地產項目提供融資、將不得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專項資金用于房地產行業,等等。與“違規融資”相對應的顯然是“合規融資”,包括具有房地產開發資質的企業為已經獲準開發的項目進行正常的商業借貸、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房地產開發項目進行商品或勞務配套而進行的普通商業貸款、普通居民(包括普惠金融對象)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住房從金融機構獲得貸款支持(包括臨時性的配資或過橋)。而“房地產市場”的參與方極為廣泛,包括開發商、銷售商、中介商、配套供應商、裝修裝潢單位、出租或承租方等等;房地產的形態又包括住宅、商辦、工業、科研、旅游地產等大類。所以,房地產市場包含了建筑、裝潢、服務、旅游、文化、租賃、商業、中介等各種門類,房地產市場的產業鏈上附著了數十種形態的經濟組織,這些不同業態的企業融資,其最終產品和服務可能都與房地產相關,“房地產市場違規融資”的界限確實難以明晰。普通小貸公司所能做到的是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直接放貸或不向房地產開發企業超標準放貸。
三、小貸公司應注重自律,在《通知》要求的范疇內,配合和服從監管,爭取成為扶優對象。
《通知》明確了對小貸公司監管中,中央和地方監管部門的事權和責任劃分。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屬地小貸公司承擔著具體監管職責,在銀保監會規定的范疇內,可以集合本地實際情況,出臺具體監管標準,并通過現場和非現場方式,對小貸公司進行全方位的監管。根據評級的情況,對小貸公司分類監管,并實施扶優限劣的政策,從而凈化金融環境,整頓行業秩序,保證行業健康發展。
1、小貸公司要加強自律,成為扶優的對象。《通知》對小貸公司在政策上有所區別,體現了“扶優限劣”。小貸公司要通過規范經營,改善管理,抓好風控,守好底線,成為扶優對象。“優”的標志是什么,就是《通知》第二、第六條兩次強調的“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在監管評級中都會有相應的指標來綜合反映和評判。
2、小貸公司要主動配合多種形式的監管。對小貸公司的監管,從空間看,分為現場和非現場監管;而從時間看,則又分為實時和事后監管。作為被監管一方,小貸公司要做好以下幾點:一是實際業務開展中必須守紀合法;二是軟件建設盡量健全完善;三是對放貸資金實施專戶管理;四是業務全程必須留痕,形成系統性檔案;五是主動、及時、全面、真實地錄入和上報經營信息。同時,按照要求做好申報、備案及反饋事項,使監管部門能夠及時、透明地了解和監控小貸公司的運營狀況。
四、小貸公司要爭取支持,在《通知》鼓勵的項目上,主動對接有關部門,打通政策和資金瓶頸。
近兩年來,小貸公司面臨的挑戰眾多,出現數量減少、規模萎縮、效益大幅度下降的趨勢,在對小貸公司加強監管的同時,金融監管部門也正在采取措施促進小貸行業健康發展。小貸公司、小貸協會、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根據86號《通知》精神,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進一步爭取幫扶措施,以利小貸公司生存、發展。
1、推動地方規章對小貸公司的扶持。各地小貸公司行業協會應當迅速評估《通知》對本地小貸公司發展的正負面印象,主動向當地金融監管部門反映小貸公司面臨的突出問題和新的挑戰,積極建言獻策,從字里行間找出政策縫隙,探索搞活本地小貸公司的可能途徑和方法,爭取地方監管細則體現對小貸公司的幫扶精神,體現“法無禁止則可為”的改革勇氣,使政策的出臺,有利于保留小貸公司現存的優秀工具和產品,有利于鼓勵小貸公司的創新。
2、爭取財稅政策支持。吁請地方金監局商請財政等部門,通過風險補償、風險分擔、專項補貼等方式,加大對小貸公司支持力度。每年可以按照小貸公司支持實體經濟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對小貸公司的支農支小損失給予適當的補償。
呼吁稅務部門,從小貸行業實際情況出發,讓小貸公司盡快享受(銀發【2015】309號)所明確的金融機構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
由于稅收政策需要從國家層面推進,可爭取地方財政政策先行發力支持小貸行業。
3、鼓勵銀行與小貸公司開展合作。不僅要消除銀行對小貸公司及小貸公司從業人員和小貸公司客戶的歧視性限制,而且要打破銀行與小貸公司之間的“玻璃門”,鼓勵銀行與小貸公司就融資、助貸、征信資料共享等方面開展合作。
在銀行端對與小貸公司合作反響“冷漠”的情況下,銀保監會與各省金融監管部門建立聯系機制,定期對該省商業銀行支持小貸公司的業績進行評價,或許是一種可行的辦法。86號《通知》只鼓勵商業銀行與小貸公司合作,使政策性銀行支持小貸公司發展缺乏文件依據,甚至國家開發銀行這樣曾經大力支持過小貸公司發展的政策性銀行對再次支持小貸行業也有心無力,實乃一大缺憾。基層小貸公司協會可以通過中貸協向銀保監會反映,希望銀保監也能像鼓勵商業銀行一樣,鼓勵政策性銀行與小貸公司開展合作。
4、推動公共信息對小貸公司開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商請工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不動產登記、勞動保險、法律訴訟與執行信息對小貸公司開放,便于小貸公司提高網上辦事和風控的效率。
5、對小貸公司存量擔保類業務允許合理的過渡期。鑒于《非存條例》和《小貸公司管理辦法》尚未出臺,在“法無禁止則可為”的大環境下,考慮小貸公司所積累的存量擔保業務需要有序退出,以免對大量存量小微企業形成沖擊或引起區域性金融風險,應當允許一個合理的過渡期或退出期。某些省份小貸公司的擔保類業務存量有數十億元之多,其過渡期可相對較長。個別以前由小貸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產品(如小微企業私募債),也可重新設計,由較有實力的本省頭部擔保平臺擔保,小貸公司予以配合,繼續發行,以達到助力地方實體經濟的目的。同時,對小貸公司從事的非融資性一般擔保業務應當支持。
6、發揮地方資本市場優勢,為小貸公司開展發債和證券化業務創造寬松條件。為了聚焦主業,《通知》肯定,對“經營管理較好、風控能力較強、監管評價良好”的小貸公司可以開展發行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及股東借款業務,目的是為主業賦能。提高杠桿,最主要的還是依賴于發行債券和ABS。當前的難點在于在哪里發行以及如何發行?從江蘇的實踐看,在地方資本市場發行以貸款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包括普通貸款為基礎資產的ABS及不良貸款為基礎資產的NPAS)都很成功,這方面的成功做法可以繼續保持。如果小貸公司也可以在地方資本市場直接發債,則無疑可進一步提高小貸公司杠桿和流動性,并大幅降低融資成本,從而降低放貸利率、進而改善客戶質量,顯著降低貸款風險。
7、加強小貸支撐平臺建設,為全行業賦能。過去十余年間,有些省份已經建立起專業的小貸支撐平臺,有效地支持了本地小貸公司的發展。當前,小貸公司困難和機遇都很突出,尤須強化對支撐平臺的投入,為全行業賦能。江蘇省為支持小貸而成立的江蘇金農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金創信用再擔保有限公司是小貸支撐平臺的典型代表,前者是江蘇省小貸系統的信息支撐平臺,后者是全省小貸公司的增信平臺,兩大支撐平臺加持全行業是江蘇小貸的重要特色。
前已述及,單個小貸公司因實力薄弱或所有制問題,很難單獨開發信息技術,也很難在債券市場發債或在全國性交易市場發行某些ABS產品,只有壯大與小貸公司業務緊密相連的信息和擔保平臺實力,才可能顯示出行業優勢。小貸公司業務現代化離不開信息化,加大對金農公司的開發投入,籍以帶動全省小貸公司的信息化,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金創公司則可以為全省小貸公司中的優質企業發債(包括單獨發債或發行小貸集合債)提供擔保。但目前,金創公司自身擔保資質偏弱,建議省金融監管局協調有關單位,為其引入國有戰略投資者,對金創公司進行增資,壯大其實力,可以收到注入幾個億,激活上千億,振興全行業的效果。對金農、金創的投入,不僅為小貸公司信息化工作和發債等業務提供支撐和擔保,有利于小貸公司降低風險,提高效率,并從資本市場獲得較低成本的資金,增強對實體經濟的服務能力,同時也可以為金農、金創公司拓寬收益空間,加快其自身發展。
8、爭取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幫助處置風險資產。銀保監辦發(2020)86號《通知》第二十條,要求對“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小額貸款公司,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依法組織開展風險處置”。而在銀保監辦發(2019)153號《關于加強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確要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支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積極參與地方非銀行金融機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等機構不良資產的收購與處置工作,協助地方政府有效防控區域金融風險,服務地方實體經濟,更好地支持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地方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當然包含小貸公司,在一些省份小貸公司不良資產已達二、三百億規模的情況下,處置不良貸款,提高全行業的流動性已經刻不容緩。
由于小貸公司的大部分借款主體是個人(有些省份個人貸款占總貸款的比重大于80%),因此,處置個人不良貸款是化解小貸公司行業風險的關鍵。關于批量個人不良貸款轉讓政策,2020年6月4日,銀保監會向相關機構下發《關于開展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和《銀行不良貸款轉讓試點實施方案》,小貸公司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研究是否有值得借鑒之處。
鑒于小貸公司債權中有相當比例的最高額抵押債權,債權轉讓受到法律條款的限制。建議中貸協、銀保監會等部門商請司法部門,參照2001年最高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最高額抵押的債權轉讓的處理方法進行審理。
小貸公司不良資產也可以在互聯網平臺或地方交易場所銷售,從而提高處置效率,盤活小貸公司的流動性。
9、圍繞支持實體經濟,調整監管指標。按照86號《通知》精神,小貸公司的歷史使命,已經由主要為“三農”服務提升為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監管工作也應當與時俱進,將對小貸公司的監管重點由重點支持“三農”調整為重點支持實體經濟,同時,根據“三農”和實體經濟的差異性特點,相應調整指標體系。
總之,銀保監辦發(2020)86號文在對小貸公司提出嚴格監管的同時,針對小貸公司在新時期的新使命,指出了新方向,釋放了新空間,值得小貸公司以改革開放的精神,去進行新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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